孫以瀚也補充,如果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敷陳於往後在期刊揭橥,這些著作應該視為同一件,不屬於抄襲。國科會認為,計畫、成果敷陳不算是正式揭曉,也沒有自我引註的需要。乃至,如果研討會在該領域不被認定為正式發表,也不需要在過後揭曉時自我引註。
國科會認為,同一研究成果若以不同語言發表,則可解釋為針對分歧讀者群而寫,但國科會也評釋,後揭橥之論文應該要註明前文,如果沒有註明清楚,容易誤導為2篇自力研究,使研究功效重覆較量爭論,應該要避免翻譯但國科會認為,這屬於學術自律範圍。
另外,在「自我抄襲」的部分,國科會認為也要依照各領域特性有所區別,就好像醫藥研究用同一種方式,在不同論文中研究不同藥品的功效與回響反映,可能因為該範疇重視研究結果,實驗過程溝通其實不損及其研究價值,就不會被看成自我抄襲翻譯
但國科會副主委孫以瀚強調,這還是必須視個案判定;例如在論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5次,個中4次都有標明出處,唯一1處未標明,審查委員可能會視為遺漏,算是小疏失,不會被認定為抄襲。
至於先前曾激發討論的「一稿多投」爭議,根據今天公布的「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」也聲明,一稿多投的行為會造成資源浪費,應當避免翻譯但國科會其實不限制統一研究計畫同時申請不同經費,可是應於計畫中說明有同時申請不同經費來源,讓審查委員去權衡是不是賜與經費補助。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堆疊,則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;但如果只是內容相關,實則有所區隔,就應明確指出。
國科會今天公布「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」,並依此修正「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」,並特別對學術界最詬病的「造假」、「變造」、和「剽竊」等3大行為做出界說。國科會說,所謂「造假」就是指虛構不存在的申請資料、研究資料或成果;「變造」則指不實變更;「抄襲」是援用他人之資料或功效,卻沒有註明出處。
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今(8)日公布「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」,這是台灣首次針對學術界倫理規範修正「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及審議要點」,對於學術界頻傳造假、變造、抄襲等3種行為都有明確定義,公布後即生效,也將通知整個學術界,希望大家能夠自律翻譯
新頭殼newtalk 2013.02.08 何孟璇/台北報導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80%8E%E6%A8%A3%E7%AE%97%E6%8A%84%E8%A5%B2-%E5%9C%8B%E7%A7%91%E6%9C%83-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-7726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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